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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驾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所处罚款已经交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到达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你已因道路交通违法被扣12分,请及时到辖区交警大队或交警支队车管所(驾管办证大厅)办理考试消分(一个记分周期一次记满12分,可到大队或支队考试消分,二次记满12分,请到支队考试消分)。
特此公告
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