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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截至2011年09月30日,我市部分车辆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具体车辆号牌号码可在临界报废车辆清单中查询),请各车主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0日
附:截止2011年09月30日临界报废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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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1年09月30日临界报废车辆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