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0年7月31日即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7 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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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截至2010年7月31日,我市部分车辆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具体车辆号牌号码可在临界报废车辆清单中查询),请各大队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