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9年11月到达报废期限机动车进行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7 09:29] |
作者: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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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3年;非营运9座以上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旅游客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其它大型车辆强制报废期限为15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全市有以下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期,我所将依法对该批车辆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依法予以作废。请各车属单位和车主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